2006年4月2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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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浙江”的基石
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柳裕博士谈“法治浙江”的理论基础调研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文/摄

  2005年,中共浙江省委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建设“法治浙江”纳入重点调研课题。从那时起,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担负了“法治浙江”的理论基础调研工作。4月2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该研究所所长陈柳裕博士。

  “法治浙江”和“平安浙江”的关系
  建设“法治浙江”这一新的战略决策,将和“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一起构成浙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且,这4个方面将构成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法治浙江”的建设将为“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文化大省”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那么,为什么在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同时,还要提出建设“法治浙江”?
  “在调研过程中也有相当多的同志对此表示不理解,提出过这样的疑问。”陈柳裕告诉记者,其实“法治浙江”比“平安浙江”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法治浙江”与“平安浙江”在侧重点、文化基础,以及对经济基础和政治体制的要求等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
  “在现代社会,只有法治才能保证长久的平安,法治是实现浙江长治久安的根本路径。”陈柳裕向记者解释,之所以说惟有法治才能保证长久的平安,是因为法治能够提供一个程序化的矛盾解决机制。
  陈柳裕认为,“法治浙江”将从4个方面对“平安浙江”建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第一,法治奠定了政治稳定的基础。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政策和行政命令只能补充法律,但不能代替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这样,即使政策和行政命令变动,也不至于影响政局的稳定。也就是说,法治奠定了政治稳定的基础,从而基本保证了社会的平安状态。
  第二,法治奠定了经济发展的基础。法治意味着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意味着“权利本位”,意味着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划定一条相对明确的界线。它一方面能够保证以契约自由为核心的市场调节机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方式、职权和职责,从而既保证社会充满经济活力,又能克服“市场失灵”现象,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第三,法治既能够有效地减少矛盾产生的可能性,又能够提供一个有效解决纠纷的通道。法律具有稳定性、明确性、可预见性等优良品格,权威地分配着各种利益和资源,明确地指引着人们的行为。法律的这种优良品格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形成和稳定提供了制度前提,使人们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应当做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从而有效地防止各种矛盾纠纷的出现。
  第四,法治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解决矛盾和纠纷的程序化机制。司法程序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途径,法治状态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机制,能够使大部分社会矛盾和纠纷获得公平合理的解决。这也是建设“平安浙江”的核心问题之一。

  “法治浙江”的理论基础
  “‘法治浙江’战略的理论基础,在于是否存在‘地方法治’,以及‘地方法治’一词是否与既有的法治理论之间具有相容性。”陈柳裕告诉记者,经过调研,他们觉得“地方法治”的存在从根本上讲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区域发展不平衡和地区间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平衡性,以及各地区在包括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建设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陈柳裕告诉记者,这种区域之间的不平衡性和特殊性奠定了“地方法治”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此外,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也赋予了一定层级的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一方面是现实的国情,另一方面是地方拥有立法权的现实,使得‘地方法治’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必然性和合宪性。”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经济文化较为发达的省份,在法治需求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和法治文化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陈柳裕告诉记者,从改革开放以后的法治实践来看,包括浙江在内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在地方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建设等方面创造了诸多先进的制度和做法。这些制度和做法不但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而且有效地满足了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地方法治’是国家法治的‘开路先锋’,不断推动整个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陈柳裕认为,从此意义上来说,如果没有“地方法治”,也就没有整个国家的法治化,国家法治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法治化的程度。
  而从地域差异造成的地域特殊性角度来看,在保障法治统一性的前提下,各地区的法治也应当呈现出一些独具的特色,这种特色也是法治具体性的表现。这是“地方法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理由。“可以这样说,由于法治的具体性特征,即使在未来我国整体上实现法治的情况下,‘地方法治’仍然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陈柳裕说。

  “法治浙江”的实践基础
  “‘地方法治’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合宪性,只是‘法治浙江’的一个理论基础,至于实践基础,我们通过调研发现有两个:一是浙江省的省情;二是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法治建设方面已经取得的突出成就。”
  法治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省份有着更好的实现法治的条件,同时也存在着更高的法治需求。“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一直处于全国的前列。”陈柳裕这样分析:在经济方面,我省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市场经济发展非常迅速,民营经济总产值、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出口创汇额和全国民营经济500强企业户数等5项指标多年居全国首位,并最终形成了以“温州模式”为代表,以市场为取向、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发展经济的浙江模式。可以这样说,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法治浙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在民主政治建设方面,我省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法治浙江”创造了必要的政治前提。浙江所创造的“民主恳谈会”制度、民主听证制度、党代表常任制度等基层民主制度,突出地体现了浙江“草根民主”和市民社会的发达,它们既培育了浓厚的民主氛围,为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法治浙江”创造了必要的政治前提。
  自改革开放以来,浙江在许多领域都进行过可贵的立法探索,很多地方性法规走在全国的前列。如,《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等,这些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弥补了国家相关立法的空白,具有多方面的开创性意义。
  “在行政执法方面,浙江政府也有许多能动性的表现。当然,在司法方面,浙江的做法也始终体现规范性、先进性和创造性。比如,在法院改革方面,推进了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的改革,以期彻底实现立审、审执、审监之间的相互分离;深化了庭审方式改革,并基本形成了控辩式、诉辩式的审判格局;实行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强化了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职责,改变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传统法院工作模式;实施执行工作改革,实现了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等等。”陈柳裕说,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地方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这些经验为“法治浙江”战略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必须强调的是,浙江以往的法治建设实践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实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既是浙江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也是今后在实施省委建设“法治浙江”战略决策时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